各乡镇(街道、园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:
为搭建功能完善的青年创业孵化平台,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,促进青年创新创业,根据《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》(长政发〔2013〕27号)规定,现就青年创业孵化园认定和管理制定如下办法:
一、创业孵化园的认定
(一)认定范围
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、群团组织、企业设立或其他依法成立,为扶持青年群体(40周岁以下)创业设立的相对独立的特色园区(含现代农业示范园)、创业孵化及实训基地。具体包括以下两种形式:
1.新建创业孵化园区。指由各乡镇(街道、园区)、有关部门、企业等主办单位投资新建,经审核确认的园区。
2.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的创业孵化园。指利用辖区内现有的成片商铺、商务用房或专业市场,通过改建和市场化运作,形成的创业孵化园区。
(二)认定标准
1.园区目标、性质、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,有完整的发展规划,有完善的服务功能和体系;
2.具备可自主支配的经营场地(租用场地的,至少应有3年以上租赁期限),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;园区设有统一的标识牌,并有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、通讯、网络、仓储等公用配套设施和服务;
3.配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、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和创业指导专家;
4.建有正常的项目入驻、运行管理及退出制度;
5.园区内可为入驻单位提供政策咨询、创业指导、辅导培训、融资服务、事务代理、法律援助等“一站式”服务和相应的创业孵化扶持政策;
6.入驻单位20家以上,且带动就业明显;园区建有基础台账,能准确反映基地建设、项目入驻、带动就业、提供服务等情况。
(三)认定程序
1.申报。符合条件的园区,由主办单位填写《长兴县青年创业孵化园认定审批表》(附件1),并对照认定标准提供相关应证材料,向所属地的乡镇(街道、园区)人力社保服务中心提出申请。
2.初评。各乡镇(街道、园区)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,确认材料完整真实后出具初评意见,并附审查合格的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报县人力社保局审定。
3.审定。县人力社保局成立评审小组,根据各乡镇(街道、园区)人力社保服务中心上报材料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评审,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、授牌。
二、项目入驻与管理
(一)入驻条件
1.申请入驻项目的负责人为40周岁以下长兴籍创业青年或毕业2年以内的县外大学生;
2.实施项目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,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,并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;
3.申请人应有较为完备的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发展规划;
4.实施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。
(二)业绩考核
入驻项目的业绩考核每6个月进行一次(具体考核日期按每个项目入驻时间确定)。由主办单位或第三方管理服务机构(以下统称“管理机构”)根据孵化园入驻项目的特点,自行拟定考核标准(参考范本见附件2),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后执行。具体考核可按以下程序进行:
1.管理机构在考核前10天通知考核对象;
2.考核对象向管理机构提交考核所需材料,包括:自评表(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开公章)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应证材料;
3.管理机构组织人员根据考核对象上交的材料和日常管理情况,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综合打分;
4.确定考核等次报县人力社保局。
(三)退出机制
入驻项目在孵化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入驻资格:
1.入驻协议签订后持续两个月没有实质性经营运作;
2.依据考勤记录,房屋使用率在50%以下的;
3.连续两次未通过业绩考核;
4.未经管理机构同意,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;
5.从事违法经营,被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;
6.违反园区管理制度,给园区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;
7.其他有关情形。
三、政策支持与奖励
1.创业孵化园经县人力社保局认定达标后,园区经营场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、1500平方米、2000平方米及以上建设标准的,分别给予主办单位5万、8万、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。
2.符合条件的人员进驻创业孵化园创业的,按办公用房实缴房租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补贴。
3.主办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入驻项目提供标准化、规范化、专业化管理服务的,按工作成效,予以管理机构创业服务补贴。补贴标准按每次考核达标数,以每户每次1500元计算。
4.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优先申请小额创业贷款并享受相应的贴息政策、优先申请享受创业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。
四、其他事项
1.创业孵化园经营场地建设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,且吸纳大学生创业者入驻比例达到50%以上的,可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,并优先推荐申报省、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。
2.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经营面积不少于500亩,入驻经营户达50户以上,带动就业200人以上;主导产业明确,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;至少与1家县级以上(含县级)科研教育或技术推广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;主要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或绿色食品、有机食品认证;引领带动区域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强,带动当地劳动力就业创业作用明显的,可认定为现代农业创业示范园,并可享受5万元的一次性园区补贴。
3.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园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,复评工作由县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,对复评不符合创业孵化园认定条件的,提出限期整改意见,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。
4.入园项目的孵化期不超过3年。期满后,应鼓励孵化成功的项目出园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,管理机构应为孵化成功的项目提供转接平台信息,为正常程序下退出的项目提供必要的服务。
附件:1.长兴县青年创业孵化园认定审批表
2.长兴县创业孵化园入驻项目考核办法
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兴县财政局
2014年1月8日